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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控制权的5种设计策略!值得收藏。

作者:来自网络 更新时间:2024-04-28 点击数:

企业股权控制权有不少设计策略,本文重点讲述5种股权控制权的设计策略:一致行动人模式、虚拟股权模式、委托投票模式、双层企业架构模式、有限合伙平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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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模式

所谓的“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一致行动人模式”主要是针对原始创始人团队分散,对外不能形成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始团队的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依靠共同掌握的总股权比例来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股权控制模式。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各原始创始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明确规定:各股东集中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意见保持一致。

第二,在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以某一创始人股东的意见为准。

【案例分析:掌阅科技创始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模式掌控公司控制权】

(一)情况介绍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掌阅科技)于2017年9月在A股上市。上市后,第一股东长凌云持股30.42%,第二大股东成湘均持股28.9%。未来更好的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张凌云与成湘均于2018年2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两股东行使权利时,各方意见保持一致,两人行使股东、董事、管理层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以成湘均的意见为准。请分析原始创始人的股权控制力是否达到绝对控制力?

(二)创始股东股权控制力分析

通过上份《一致行动协议》,张凌云与成湘均和起来拥有掌阅科技公司59.3%(30.42%+28.9%)的股权比例及其同等的投票表决权。达到相对安全线,占据公司投票权总数的绝对多少,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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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模式

所谓的“虚拟股权”是指企业授予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管、管理层、技术骨干人员的一种股权,该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但是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持有者离开公司后,虚拟股权会自动失效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案例分析: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工场”)在“新三版”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核心要素为人力资本,尤其是在李开复博士的带领下,聚集了一批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导师资源和管理团队,在李开复带领下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导师资源的拓展,对公司保持业内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是李开复自2015年9月起担任创新工场董事长以来,并未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也不在创新工场领取报酬,究竟是什么条件让李开复博士留在创新工场工作呢?

(二)既实现股权激励又有保持公司股东的股权控制力设计方案:虚拟股权模式

创新工场2015年进行第二次增资后,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达到27.83%、14.09%、11.36%、11.36%,另外四位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15.36%。八位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80%,余下的20%为北京创新工场育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育成管理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如下图所示:

其中育成管理公司是由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位股东出资成立,他们分别占该公司43.75%、18.75%、18.75%、18,75%。成立育成管理公司就是为李开复个人单独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四位股东与李开复签署了薪酬激励协议,约定:育成管理公司占创新工场20%股权比例的全部收益归李开复所有,但控制权归属于育成管理公司的四位股东: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

(三)创始股东对创新工场的股权控制力分析

通过以上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李开复不用出资就拥有创新工场20%的股份收益权,但不直接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也没有股东控制权,2016年2月15日,创新工场在“新三版”挂牌上市,届时四位大股东(原始创始人):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共同控制创新工场84.64%(27.83%+14.09%+11.36%+11.36%+20%)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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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模式

所谓的“委托投票模式”是指“表决权代理”,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自愿将其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这个特定的股东往往是企业的创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基于此规定,当企业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的股权就被稀释,股权稀释后如何实现继续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最好的策略是“委托投票权”,只要实施“委托投票权”策略,即使股权稀释,创始股东在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达不到控制优势,只要投票权握在手中,一样可以行使决策权,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分析:某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权”策略掌控公司控制权】

(一)创始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情况

在“新三版”挂牌的成都朋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朋万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孟书奇,持股比例为35.27%,第二大股东为原始创始人刘刚,持股比例为29.25%。

(二)原始创始人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委托投票权”策略

未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孟书奇与原始创始人刘刚自愿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35.27%公司股权中的分红权和涉及委托人所持股权的处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刘刚代为行使。具体包括:

1、代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和公司股改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分红、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增资、减资等涉及委托人所持有股权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受托人行使本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通过以上委托协议,刘刚虽然只持有公司29.25%的股权比例,却掌握了公司共64.52%(35.27%+29.25%)的投票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类似的通过“委托投票”策略控制公司的例子很多,典型的例子是:京东在上市前,施行过一次“投票权委托”,共有11家京东的投资人与刘强东签订协议,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刘强东凭借其持有不到20%的股权比例,实现了控制京东过半数投票权。再如软银和雅虎是阿里巴巴的两大机构投资者,两家合计将超过50%的投票权委托给马云行使。所以马云在占股权仅有8.7%的情况下却拥有阿里巴巴超过60%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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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平台模式

所谓的“有限合伙平台模式”是指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利用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通过执行合伙事务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并由此间接对公司形成控制。

【案例分析:蚂蚁金服的股权结构分析】

(一)蚂蚁金服的股权结构介绍

蚂蚁金服共成立两层四家员工持股平台,蚂蚁金服的第一层股东有23家机构,其中21家外部机构,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君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翰投资)和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澳投资)。第二层是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君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洁投资)和杭州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济投资)。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云铂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执行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事务,而云铂投资是由马云100%,具体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马云对蚂蚁金服绝对控制权的分析

马云个人100%出资成立云铂投资,在用云铂投资作为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虽然马云的出资只占四家员工持股平台极少的份额(0.045%-0.48%),却能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和协议约定,通过执行合伙事务和实现对两层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而四家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蚂蚁金服76.43%的股权,外部机构共持有蚂蚁金服23.57%的股权比例,马云通过控制76.43%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的绝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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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企业架构模式

所谓的“双层企业架构模式”是指创始人通过个人持股和其他公司持股的双重形式,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模式。例如: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360公司)从美国退市后,通过借壳江南嘉捷回归A股上市,并于2017年12月29日获得审核通过。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以持有23.4%的股权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周鸿祎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周鸿祎运用双层企业架构模式,分三部分实现:

第一,周鸿祎直接持有360公司上市后12.14%的股权和同等投票权。

第二,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奇信志成公司)持有360上市后48.74%的股权比例、其中周鸿祎在奇信志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7.38%,其他36家机构持股比例82.62%。奇信志成公司的股东与2016年3月31日签署了《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奇信志成公司对内360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根据周鸿祎的指示进行表决。周鸿祎为奇信志成公司的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选举需由周鸿祎提名,且周鸿祎有权随时提名新的董事人选以取代其提名的执行董事。经过这样的设计,周鸿祎以较少的持股比例实际掌控了奇信志成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众信合伙企业)持有360公司上市后2.82%的股权比例.众信合伙企业是由天津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投资公司)持股90%,另外的10%的的股权比例又周鸿祎直接持有,而众信投资公司则由周鸿祎99%持股。因此,周鸿祎对众信合伙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出资比例达到99.1%,直接控制该公司对360公司2.82%股权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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